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33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麥素華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6,8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