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26號債權人 楊淑娟 債務人 吳俊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吳俊璿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詎屆期提示未獲清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上開票款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附表:
┌─┬───────┬─────┬───────┬─────┐│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民國)│(新臺幣)│││├─┼───────┼─────┼───────┼─────┤│1│102年11月16日│10萬元│103年2月11日│UA-0000000│├─┼───────┼─────┼───────┼─────┤│2│102年11月16日│15萬元│103年2月11日│UA-0000000│├─┼───────┼─────┼───────┼─────┤│3│103年5月15日│26萬元│103年5月16日│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