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72號原告 吳秝云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 律師被告 楊宗憲 即御品月子餐原告與被告楊宗憲即御品月子餐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提撥勞工退休金,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4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4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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