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464號聲請人 李順富 即 李訓昌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 李秀琴 、 李秀美 、 李秀珍 、鄭 李秀鑾 、 李林來好 之最新戶籍謄本(如有死亡者,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鄭李秀鑾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李訓昌「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前次僅補正聲請人李順富之印鑑證明)
四、請提出李訓昌及鄭李秀鑾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