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90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蔡松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伍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松訓於民國92年10月3日與聲請人訂立現金卡融資契約書,約定以「春嬌志明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依該契約書第1條約定,債務人即得以其在聲請人開立之無摺存款帳戶內陸續辦理融資循環使用。若債務人未依約定按期清償融資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本融資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份按本融資利率20%加付違約金外(該契約書第4條約定),聲請人並得依該契約第11條第1項規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間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提前終止契約。
(二)詎料債務人自102年7月10日起未依約清償融資本息,尚欠本金新臺幣8,531元,覆經催討,迄未清償。依前開契約第11條約定,請求如標的及其數量所列金額。為此,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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