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81號上訴人 程雅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聖展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1,1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5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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