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9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李松妹新松仁碾米工廠相對人即債務人臺灣凱昱事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寶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伍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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