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保險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保險簡字第5號
原   告 丙○○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保險契約仍存續有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0月4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
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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