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61號

原告 王志宏

訴訟代理人 郭晏甫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奕翔 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賓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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