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61號
原告 王志宏
訴訟代理人 郭晏甫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奕翔 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賓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