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381號聲請人 謝旻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謝光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一張。㈡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為「111年5月27日」是否誤載,請查
明更正。(依狀附本票影本所載為「未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