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增減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49號原告 吳沼勝
吳秋忠 吳淵宏 吳淵生 吳武昌
2號 吳武順
2號 吳武宗
3號 吳秀子 吳幸勇
樓 吳鎮木 張 吳錦壁 吳嘉鎮 吳泰熒 吳武雄 被告 賴博謙
賴玄敏 兼訴訟代理賴銑吉人上列當事人間增減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5,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4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82,94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