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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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25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張明仁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丁力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案外人 張明文 (已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前就讀勤益技術學院時,邀同第三人張丁力(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09,66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案外人張明文自民國104年4月7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00,85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五)查債務人張明仁為本案連帶保證人張丁力(歿)之法定
繼承人,且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內負連帶責任,爰債務人張明仁應對第三人(被繼承人)張丁力(歿)所擔保之債務在繼承所得遺產之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六)依約債務人張明仁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案外人張明文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00,854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