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4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順承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3641號),被告於本院已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改依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易字第1783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謝順承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謝順承於本院之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96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本
案多次向告訴人 許雅婷 施用詐術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為之,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公訴意旨認應論以數罪併罰等語,容有誤會。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財物,率爾為本案犯行,罔顧告訴人之信任,漠視對他人財產利益之保護與尊重,破壞人與人間之信賴,更因此使告訴人蒙受財產損失,所為應予非難。並斟酌被告本案犯罪動機、手段、造成之損害、犯後終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詳見偵卷第2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本案向告訴人詐得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4800元(計算式:1500元+1500元+1300元+5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此經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陳述明確(見本院易字卷第27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追徵其價額。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慧君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3641號被告謝順承男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順承與許雅婷為鄰居。謝順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詐欺之犯意,(一)於民國111年3月29日,在許雅婷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街0號攤位內,先向許雅婷佯稱:伊為孤兒,急需借款新臺幣(下同)500元,4月10日領到薪水即可還款,復佯稱要代為購買燈具,需要1000元,致許雅婷陷於錯誤共交付1500元。(二)同年月31日,在上開地點,先向許雅婷借用機車並隨即返還後,再向許雅婷佯稱:伊認識修車師傅,代為修理只需1500元,致許雅婷陷於錯誤,交付1500元。(三)同年某日,在上開地點,向許雅婷佯稱:可以優惠價格代為購買藍芽音響,致許雅婷陷於錯誤交付1300元。(四)同年某日,在上開地點,向許雅婷佯稱:可以優惠價格代為購買蜂膠牙膏,致許雅婷陷於錯誤交付500元。
嗣謝順承未返還借款、未交付代購物品、未協助修復機車,許雅婷始知受騙。
二、案經許雅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謝順承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否認犯行:辯稱:有交付上開物品云云。2證人即告訴人許雅婷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證全部犯罪事實。3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所為上開4次詐欺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檢察官詹益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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