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簡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1309號
原   告 第一徵信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契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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