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1309號
原 告 第一徵信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契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陳玉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1309號
原 告 第一徵信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契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