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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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靖傑具保人許濬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號、109年度執字第2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濬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靖傑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許濬洋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案件執行時逃匿而未到案執行,爰檢附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送達回證4紙、拘票1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紙等資料(均影本)在卷可稽,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經本院複核無異,應准予沒入具保人許濬洋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魏翊洳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