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462號聲請人 江松喜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陳濬騰 死亡,向本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資料釋明與被繼承人陳濬騰間之法律上利害關係。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查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陳濬騰之遺產管理人,未據其提出資料釋明與被繼承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本院難認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二、本件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