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318號
訴訟代理人 蔡亦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雄救字第35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