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489號聲請人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桂晶建材企業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寄送至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現戶籍地遭退件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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