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 臧意如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被告 陳碧戀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花蓮縣○○市○○段00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花蓮縣○○市○○○街000號4樓之2建物(即同段892建號建物)」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據此,依同一路段、相類面積、屋齡之其他不動產(153號5樓之2)交易價格新臺幣(下同)6,800,000元計算,核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2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6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坤棠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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