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原告 李冲 訴訟代理人 刁志遠 送達處所:新北市永和○○○00000○○○被告 韓朝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3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林青怡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