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74號

原告 洪佳莉 (住居所詳卷)

被告 吳俊治

楊懷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6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沈婷勻

法官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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