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74號
原告 洪佳莉 (住居所詳卷)
被告 吳俊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6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沈婷勻
法官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沈詩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74號
原告 洪佳莉 (住居所詳卷)
被告 吳俊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6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沈婷勻
法官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