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531號聲明人 李文德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規定。又有關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黃幼美 生前最後住所地為彰化縣○○鄉○○村○○巷00號,有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明人對被繼承人黃幼美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依上開說明,應由被繼承人黃幼美生前最後住所地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方屬適法。茲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怡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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