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7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7745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債務人 彭正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肆佰零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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