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104號上訴人 惠安宮 即惠安宮管理委員會
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 律師被上訴人甲○○
號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複代理人 廖信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5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蘇芹英法官薛中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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