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國瑋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煥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78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2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書記官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