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5號原告祭祀公業 羅宗權 管理人 羅泰訓 法定代理人羅泰訓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陳佳駿 律師 李茂華 被告 羅勝隆
兼訴訟代理人 羅峻仁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原告訴訟代理人欄補充「林德昇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與正本,漏載如主文欄所示之事項,且不影響判決本旨,故本院依職權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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