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7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57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57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健峰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20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謂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3條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係表兄弟關係,此經被告與告訴人於警詢時陳述在卷,足認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
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77條第1項業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1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後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罰金刑已較修正前提高,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論處。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且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自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77條傷害罪予以論罪科刑。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表兄弟關係,僅金錢糾紛雙方發生爭執,竟不思理性處理、溝通,反訴諸暴力解決,恣意傷害他人之身體,顯見其情緒管理能力及尊重他人身體法益之法治觀念均待加強,所為應予非難,又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受傷之程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群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修正前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2027號被告甲○○男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4樓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所涉傷害案件,另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6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係表兄弟,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詎甲○○、乙○○於民國107年6月8日1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1樓屋內,因金錢糾紛而起爭執,甲○○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乙○○,致乙○○受有左眼及左眼周圍挫傷、眼瞼0.8公分撕裂傷、頸部擦挫傷等傷害。嗣經警獲報後到場處理,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偵查中指訴、證述情節相符,此外復有新北市立聯合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1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業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1日生效,有期徒刑部分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檢察官簡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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