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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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51號原告 李如卿 被告嘉明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定宏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