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補字第17號
原   告 丁○○
代 理 人 己○○
(即關係人)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原告與被告戊○○間因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查報第一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加計第第二項聲明之價額後
,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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