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88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雪貞 律師即劉智
  明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252元,應繳裁判
  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3,0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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