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叁仟叁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立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