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298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姚陵陵 債務人 黃靜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叁仟陸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叁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叁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