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 王麗秋 被告 黃富添
黃金鴻 原告與被告黃富添、黃金鴻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新臺幣(下同)2,501,40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附表:
⒈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部分:
101年1月公告現值44,0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7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21分之8=117,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⒉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部分:
101年1月公告現值44,0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2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21分之8=201,143元⒊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部分:
101年1月公告現值39,38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1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21分之8=615,078元⒋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部分:
101年1月公告現值39,38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94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21分之8=1,410,179元⒌臺中市○區○○段○○○○號建物部分:
101年度房屋課稅現值413,900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檢送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參照)×原告之應有部分21分之8=157,676元。
⒍合計為2,501,4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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