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2056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玖佰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