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6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693號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乙○○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陳文正法官陳雯珊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彥樺┌──────────────────────────────────┐│附表:99年度除字第169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普通股│1│600│├──┼────────────┼────────┼───┼──┼──┤│0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普通股│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