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 王秀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榮堂 等二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9,0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