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27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冠均 輔佐人 陳鶯鈴 選任辯護人 魏翠亭 律師
洪坤宏 律師 李祖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819號,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許必奇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