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660號
原 告 康榮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蓁蓁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其於民國109
年9月7日即被告之執行名義成立後已自行償還部分債權即新臺
幣(下同)10萬元,被告之強制執行債權金額應僅剩餘476,421
元及其利息,於超過476,421元及其利息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
銷,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