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原告 徐鈺欣
徐鈺珊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吳淑芬 送達代收人 游斐琇 桃園市○○區○○○路○段○○○號8樓被告 呂志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07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呂志文上開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6日以107年度易字第1077號判決無罪在案,則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仍無礙於原告依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潘曉萱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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