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五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四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原於九十年十月十四日屆滿,因該日為休息日,故以此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葛映嵐~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五二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營│九十年二月八日│陸萬零壹佰叁拾貳│TW00一七一一││││限公司 朱炳昱 │業部││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