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23號聲請人 阮瓊 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智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提示日為何?
二、相對人張智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