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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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54號原告 張家禎 被告 許嘉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2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張家禎於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27號被告許嘉哲被訴詐欺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張明宏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湘雲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