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1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17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EHOAIHAI(中文姓名:黎懷海)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73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LEHOAIHAI(中文姓名:黎懷海)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LEHOAIHAI(中文姓名:黎懷海)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爰審酌被告曾經合法申請入境我國工作,惟因逃逸、逾期居留而遭遣返,其竟不思以正當途徑入境我國,而利用偷渡方式擅自進入我國,嚴重危害我國國境安全及出入境移民管理之正確性,並考量其非法在臺停留之時間、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又其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警卷第7頁)及其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非法入境我國之越南籍外國人,在我國犯罪而受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在我國境內並無合法居留之權源,是不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仍容任其繼續在我國居留,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予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廖素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7331號被告LEHOAIHAI(中文譯名黎懷海)(越南籍)
男27歲(民國79【西元1990】年0月00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內政部移民署南投收容所護照號碼:M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LEHOAIHAI(中文譯名黎懷海)前於民國100年4月11日入境臺灣工作,因逃逸遭遣返並於105年3月9日出境,其明知入境臺灣,應向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申請許可,竟未經許可,於106年6月26日前某日,以美金6000元之代價,透過身份不詳之人士協助自大陸地區搭乘漁船偷渡,並於106年6月26日駛至臺灣沿岸不詳地點跳船後游泳上岸,而以此非法方式入境我國。嗣於同年6月28日經警在臺中市○○區○○街○○○巷○弄○號對面新建工程工地發現,經盤查而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一)被告LEHOAIHAI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二)被告前次查獲及遣返出境資料、(三)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四)被告之入出境紀錄查詢、(五)指紋卡、(六)外國人管制檔查詢等資料附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未經許可入國罪嫌。又被告係越南籍,為外國人,其在我國境內犯罪,請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檢察官鄭仙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冠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