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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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31號聲請人 陳志偉 相對人 龔志勇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移送本院,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本票原本,以證聲請人仍為執票人,該裁定於111年7月18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