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調字第2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調字第2285號

聲請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相對人 吳俊諺 (已死亡)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下稱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然相對人已於聲請人起訴前之民國111年8月1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王淳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