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調字第2285號
聲請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相對人 吳俊諺 (已死亡)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下稱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然相對人已於聲請人起訴前之民國111年8月1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