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343號

債權人 卓文媖

債務人永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妤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立實業有限公司、 陳畇緁 核發支付命令,然未據提出其與債務人陳畇緁間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本院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提出,債權人收受後所提出之款債權償還計畫書、支票等件,其上載相對人均為永立實業有限公司,然仍未提出其與債務人陳畇緁之債權釋明文件。從而,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畇緁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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