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22號上訴人即原告嘉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慧娟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永康區龍潭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吳婉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核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萬745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5萬570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