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10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丁○○
乙○○
號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7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
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