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易字第45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明益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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