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924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振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審訴字第92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